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行为过程中的犯意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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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行为过程中的犯意转化

在实施骗取贷款犯罪中,行为人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犯意可能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转化,或者由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转化。


对于行为人在犯罪实行阶段发生犯意转化的,如申请贷款时不以非法占有目的骗取贷款,办理贷款过程中或者取得贷款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的,如何认定,学界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应该整体考虑此前的行为和后续目的,并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认定贷款诈骗罪。另一种观点认为,非法占有目的应与实行行为同时存在,行为人先占有贷款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的,由于诈骗实行行为已经完成,不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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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点对犯罪认定的影响,2005 年《全国部分法院 “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 综述》有过相关讨论。该综述指出,一般而言,诈骗犯罪非法占有的目的多产生于被害人基于错误处分财产之前,但在有的情况下,行为人先占有了被害人的财物,然后使用欺骗方法,使其自愿放弃财物,从而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也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对于合同诈骗罪而言,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既可以在签订、履行合同之前产生,也可以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又如,1998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6 条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按照刑法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出现在挪用公款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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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书倾向认为,对于贷款诈骗犯罪,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同样可以在实际控制他人财物以后产生。对于行为人起初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贷款,但后来产生非法占有贷款目的,并积极实施了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债权永久灭失或无法实现的行为的,可以认定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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