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调取贷款申请及附件中有关 “引进资金” 的书证,相关资金供应方、“引进项目” 的项目方或中介方的证明材料、证人证言,以及相关审批部门的证明材料和审批人员的证人证言;对涉及的印章、签字等进行鉴定。
- 调取项目实施的相关材料,核实项目的真实情况(如是否实际存在、是否具备可行性等)。
- 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参与编造项目或实施项目的有关人员,重点了解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的具体过程,包括犯意的提起、方法手段、相关材料的来源、具体实施流程,以及参与人员和共同犯罪人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
- 调取贷款申请及相关合同等申请贷款的书证原件。
- 调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证实合同签约主体是否真实存在。
- 调取合同签约主体的证明材料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证言、贷款资金转账记录;对合同使用的印章、签名等进行鉴定。
- 收集其他用于核实合同内容真实性的调查材料(如合同履行情况、项目实际进展等)。
- 调取用于贷款申请的虚假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等书证原件,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核实虚假证明文件的来源(如是否伪造、变造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
- 若证明文件由中介组织出具,需调取该中介组织出具证明文件的相关材料及工作人员的证言,查明其是否明知文件虚假仍出具。
- 调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贷款审批材料及出具的证明文件,结合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其对证明文件虚假性是否知情。
- 对证明文件使用的印章、签字等进行鉴定,确认其真伪。
- 调取抵押物的产权证明,证实其是否为伪造、变造或无效的产权证明。
- 调取抵押物原估价证明,必要时对抵押物价值进行重新评估,证实是否存在超出抵押物价值担保的情形。
- 调取有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物登记情况材料,证明是否存在重复担保。
- 调取抵押物评估单位的说明及相关评估材料,核实评估单位是否具备评估资格,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存在要求 “低值高估” 等操控评估的行为。
- 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提供担保或重复担保的担保人,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其提供担保或重复担保的具体过程。
- 调取法院或其他国家职能部门的查封、冻结、执行文件,证明担保物、抵押物是否已被查封、冻结或执行(即担保物实际无法用于偿债)。
此外,还需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人员是否存在串通、共谋的证据,以证实诈骗行为的故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