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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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犯罪办案指引评论98阅读模式

敲诈勒索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量刑起点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根据《敲诈勒索解释》第 1 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 3 万元至 10 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的 “数额巨大”。


关于 “其他严重情节” 的具体认定,根据《敲诈勒索解释》第 4 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该解释第 2 条第 3 项至第 7 项规定的情形之一,且敲诈勒索数额达到 “数额巨大” 标准 80%的,可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的 “其他严重情节”。也就是说,《敲诈勒索解释》第 2 条第 3 项至第 7 项规定的五种情形,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作为敲诈勒索罪第二个法定刑幅度内的犯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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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敲诈勒索解释》第 2 条第 3 项至第 7 项规定的五种情形,作为确定敲诈勒索罪第二个法定刑幅度内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以敲诈勒索数额未达到 “数额巨大” 标准,但达到 “数额巨大” 标准 80%为前提。敲诈勒索数额低于 “数额巨大” 标准 80%的,应当在第一个法定刑幅度内量刑,上述五种情形均作为量刑情节适用。敲诈勒索数额达到 “数额巨大” 标准的,以敲诈勒索数额作为确定量刑起点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上述五种情形作为量刑情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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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 “数额巨大” 标准 80%,且同时具有《敲诈勒索解释》第 2 条第 3 项至第 7 项规定两种以上情形时,以其中一种情形作为敲诈勒索罪第二个法定刑幅度内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其他情形作为量刑情节适用。例如,被告人冒充记者敲诈勒索被害人(系老年人)2.5 万元。假设当地相关实施细则规定的敲诈勒索数额巨大的标准为 3 万元,则被告人敲诈勒索数额已达到 “数额巨大” 标准的 80%,且具有《敲诈勒索解释》规定的 “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 和 “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 两种情形,对此,以其中一种情形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量刑起点,另外一种情形作为量刑情节适用。对于超出 “数额巨大” 标准 80%的部分,用来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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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在确定 “其他严重情节” 的量刑起点时,要综合考虑个案犯罪事实的社会危害性、敲诈勒索情节的恶劣程度等情况,以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社会危害性为根据,结合司法实践,确定适当的量刑起点。例如,行为人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的,容易引发社会恐慌,社会危害性大,量刑起点可相对高一些。在适用《敲诈勒索解释》第 4 条量刑时,要充分发挥定性分析的优势,区别上述五种情形的情节轻重,对于情节相对较轻的,量刑起点可以相对低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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