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两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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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犯罪办案指引评论120阅读模式
两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量刑起点
《敲诈勒索解释》第 3 条对 “多次敲诈勒索” 作了限定,即 “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据此,《量刑指导意见》规定,两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确定个案量刑起点时,要综合敲诈勒索手段、情节、数额等情况,以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社会危害性为根据,结合当地司法实际,确定适当的量刑起点。

 

首先,对于 “多次敲诈勒索的”,一方面要符合《敲诈勒索解释》有关 “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 的规定,另一方面要排除《刑法》第 13 条规定的 “但书” 的情形。即使是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但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只有在认定敲诈勒索罪的基础上,才能依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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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对于 “多次敲诈勒索”,敲诈勒索数额没有达到较大起点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敲诈勒索数额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敲诈勒索数额相对较高的,量刑起点也应相对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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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对于 “多次敲诈勒索”,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较大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超出的部分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敲诈勒索次数则不再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但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量刑指导意见》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同时以敲诈勒索数额和敲诈勒索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难免存在重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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