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数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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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犯罪办案指引评论101阅读模式
挪用资金数额的计算
关于挪用资金数额的计算,可以参照 1998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 条的规定进行认定。行为人多次挪用资金不还,挪用资金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资金,并以后次挪用的资金归还前次挪用的资金的,挪用资金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具体分析如下:
  1. 行为人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不管是归个人使用还是从事营利或者非法活动,只要案发前没有归还的,挪用资金的数额就应当累计计算。
  1. 行为人多次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非从事营利或非法活动),如果以后一次挪用资金归还前次挪用资金的,数额以最后未归还的实际数额计算,时间从第一次挪用之日算起,连续累计挪用时间。
  1. 行为人多次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未还(非从事营利或非法活动),如果挪用时间超过 3 个月又挪用资金,并将资金用于归还前次挪用资金的,挪用资金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如果在第一次挪用未超过 3 个月内多次进行挪用,并将挪用资金用于归还前次挪用资金的,挪用资金可以不累计计算,以案发时未还数额作为挪用资金数额。
  1. 行为人多次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由于上述两种行为构成犯罪不考虑资金是否归还,其社会危害性大小主要表现在挪用的数额上,应以多次挪用的数额相加来认定犯罪数额。
  1. 行为人挪用本单位资金,并将挪用资金用于多种用途的,不同形式的挪用数额不能相加。如果几种形式均构成犯罪,应当按照同种数罪处罚原则认定构成一罪,其余数额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如果几种形式只有一种构成犯罪,则以构成犯罪的该次挪用数额作为犯罪数额,其余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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