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临时工、实习生、兼职人员等非正式人员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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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犯罪办案指引评论63阅读模式

临时工、实习生、兼职人员等非正式人员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

判断一个人是否为单位工作人员,实质性的根据是其是否在单位中具有一定工作职责或者承担一定业务活动,至于是否在用工合同期内属于审查判断其主体身份的形式考察内容。一般而言,对于单位员工,不管是合同制人员还是正式聘用的人员,构成职务侵占罪主体没有问题。

 

对于单位的临时工、实习生、兼职人员而言,他们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关键在于他们是否在单位中相对独立地对有关财物进行管理和控制。只要他们在单位工作时对特定财物具有一定的管理和控制权,行为人利用这种职务便利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应当作为职务侵占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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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认定是否具有职务上的便利,不能以行为人是正式工、合同工还是临时工为划分标准,而应当从其所在的岗位和所担负的工作看其有无主管、管理或经手单位财物的职责。只要经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聘用,并赋予其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权利,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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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于某某作为物流公司临时工,负责从本单位领出货物并办理托运等发送业务,其在发货时将部分货物取出并占为己有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如果是利用工作关系形成的接近单位财物的方便或条件而窃取财物,则应当作为盗窃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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