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触犯多重犯罪构成及数罪的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行为方式作出重要调整,在原有 “数额较大”“多次盗窃” 的基础上,新增 “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三种类型,使盗窃罪的定罪标准更趋精细化。这一调整在扩大入罪范围的同时,也导致实践中出现 “一行为触犯多种定罪类型” 的竞合现象,例如持械入户盗窃、持械扒窃、多次扒窃、入户盗窃数额较大等情形。此类情形虽不涉及罪与非罪或此罪与彼罪的定性争议,但需明确同一罪名项下不同定罪类型的关系处理规则: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947.html
从法律规定来看,盗窃罪的五种行为类型属于并列关系,无认定先后之分。但在新型盗窃行为(如入户盗窃、扒窃)与 “数额较大” 的行为交叉时,应遵循以下处理原则: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947.html
- 若盗窃数额尚未达到 “数额较大” 标准,其他四种情节(入户、携带凶器、扒窃、多次盗窃)可并列适用,具体数额及交叉行为作为量刑情节考量;
- 若盗窃数额达到 “数额较大” 标准,则按数额犯既遂处理,其他情节(如入户、携带凶器)作为量刑时的从重情节。
《2013 年司法解释》第 3 条第 3 款进一步明确:盗窃数额达到 “数额较大” 或 “数额巨大” 标准的 50%,且具有该解释第 2 条第 3 项至第 8 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分别认定为 “其他严重情节” 或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此实现定罪与量刑的精准衔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947.html
此外,《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前后,对于 “盗窃后实施其他犯罪” 的处理存在差异: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947.html
- 施行前,入户盗窃或扒窃他人身份证、护照等物品后,利用该物品实施诈骗等犯罪的,仅能认定为诈骗等罪。因为身份证、护照等物品本身数额较小,难以满足盗窃罪 “数额较大” 的标准;
- 施行后,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身份证、护照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财物,已独立构成盗窃罪。若行为人利用所盗财物进一步实施诈骗等犯罪,由于后续行为侵犯了新的法益(如财产权、社会管理秩序等),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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