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携带凶器盗窃中 “盗窃” 的理解与认定
在携带凶器盗窃的情形中,对 “盗窃” 行为的界定直接关系到刑事可罚性的判断,需结合行为的危险性和法益侵害程度综合分析: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976.html
一、携带凶器盗窃的着手认定:以紧迫危险为标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976.html
携带凶器盗窃的预备行为(如为盗窃准备凶器、寻找作案目标等)仅具有对他人的潜在危险,尚未对法益造成具体、现实的侵害,也未形成紧迫的危险状态,其对法益的威胁并不紧迫。因此,在通常情况下,这类预备行为缺乏值得科处刑罚的实质违法性,一般不予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976.html
只有当携带凶器盗窃的行为具有使他人丧失财产的紧迫危险,或者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现实危险时,才属于携带凶器盗窃的 “着手”。这意味着,只有实行行为开始之后的 “携带凶器盗窃”,才具备刑事可罚性。例如,行为人携带凶器进入他人住所并开始翻找财物,或在公共场所贴近他人准备实施扒窃时,其行为已对财产权和人身权形成紧迫威胁,应认定为着手实施盗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976.html
二、携带凶器盗窃构成盗窃罪的条件:无需 “数额较大”,但需具备实质价值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976.html
携带凶器盗窃构成盗窃罪,不要求达到 “数额较大” 的标准。只要行为人携带凶器盗窃了具有一定价值、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即可成立盗窃罪。这里的 “一定价值” 需结合财物的实际用途、社会评价等综合判断,避免将价值极其微小的物品(如一张废纸、一块橡皮)纳入处罚范围,以体现刑法的谦抑性。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976.html
此外,由于携带凶器盗窃的规范目的在于同时保护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而刑法对其未设定数额要求,因此即使携带凶器未盗得任何财物,只要其行为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了侵害的危险(如在人群密集处携带凶器伺机盗窃,足以引发他人恐慌或面临人身威胁),也应认定为盗窃罪(未遂)。这一认定方式既符合该罪名的立法初衷,也能有效遏制携带凶器盗窃对社会安全感的破坏。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9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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