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凶器” 的理解与界定
凶器,是指在性质上或者用法上,足以杀伤他人的器物。凶器必须是用于杀伤他人的器物,不可与一般作案工具等量齐观。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可将携带凶器盗窃中的 “凶器” 区分为性质上的凶器和用法上的凶器。
一、性质上的凶器
性质上的凶器,是指爆炸物、枪支、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这类凶器的认定可直接参照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因其本身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且被法律明确禁止私自携带,无需结合具体使用场景即可判定。
二、用法上的凶器
用法上的凶器,是指从使用方法来看,可能用于杀伤他人的器物。例如,家庭使用的水果刀,用于削水果时并非凶器,但用于或准备用于杀伤他人时则属于凶器。此类凶器作为一种规范性构成要素,其认定需司法人员结合具体情况自主判断,可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 器物的杀伤技能高低:杀伤技能越高,被认定为凶器的可能性越大;
- 器物供杀伤他人使用的盖然性程度:若为违法犯罪人通常用于违法犯罪的器物,被认定为凶器的可能性较大;
- 一般社会观念中的危险可能性:如丝巾虽可能勒死人,但系着丝巾盗窃不属于 “携带凶器盗窃”,因为一般人不会对丝巾产生危险感;
- 器物被携带的可能性:通常情况下,行为人不会携带菜刀、杀猪刀等外出,若携带这些物品实施盗窃,应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三、其他可认定为凶器的情形
刑法将 “携带凶器盗窃” 入罪且未作数额限制,目的在于加大对民众人身权利的保障力度。因此,除上述两类凶器外,足以使他人产生危险感的器物也应认定为凶器。原因在于,携带凶器盗窃对人身权利的侵害仅为一种危险性或可能性,不要求器物具有明显杀伤力。用于盗窃的作案工具,只要具有可能使人产生危险感、可能攻击他人的性质,即可认定为凶器,如钳子、水果刀等。但对此类凶器的认定应作严格限制,不可扩大适用,避免不当扩大刑事责任范围。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9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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