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场及关联场所提取的物证:在案发现场,或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身上及指认地点提取的物证,包括作案工具(如撬锁工具、刀具、绳索等)、指纹、鞋印、门窗或物品上的撬痕、遗落的烟蒂等。这些物证可直接关联行为人与犯罪现场,反映作案手段和过程。
(2)赃款赃物:被盗的现金、物品及行为人销赃后所得的财物等,是证实盗窃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核心证据,需与被害人陈述、行为人供述等相互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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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书信、日记等书证:通过行为人书写的书信、日记等,可证实其实施盗窃行为的时间、地点、经过及主观意图(如预谋过程、对赃物的处理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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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电信记录:由电信部门提供的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通话记录、短信息记录,能反映行为人与同案犯的联络情况、案发前后的活动轨迹,辅助确认作案时间和同伙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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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债券、汇票、本票、支票、存折等,可证实被盗财物的种类、特征及去向(如是否被兑现、转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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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特殊票据及卡证:如信用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等,这类书证不仅能证明被盗财物的性质,还可能关联其他衍生犯罪(如信用卡诈骗、偷税漏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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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特殊物品证明材料:由有关部门(如文物管理部门、军队后勤部门、民政部门等)出具的证明,证实被盗对象或物品是否具有特殊性(如是否为文物、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等),此类物品将影响量刑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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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民事赔偿相关材料:包括民事赔偿调解协议(或笔录)、赔偿收据等,可佐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赔偿情况及是否获得被害人谅解,是量刑时考量宽严情节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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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物证与书证从不同维度构建案件事实,需结合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确保对盗窃行为的认定客观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