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数量与财产属性认定的专业性越来越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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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犯罪办案指引评论80阅读模式
财产数量与财产属性认定的专业性越来越强

 

随着侵犯财产犯罪有组织化、科技化、涉众化的变化,准确认定被侵犯财产的价值以及每一个犯罪嫌疑人参与犯罪的数额,挑战越来越大。为准确打击侵犯财产犯罪提供专业化支持,部分侦查机关将诸如 “电信网络诈骗资金追查专业会计服务” 作为专项技术服务工作面向社会招标,提高对涉案财产的甄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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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种类的不断丰富带来财产价值认定的专业化。在传统的侵犯财产罪中,被侵犯的财产主要是以生活用品、生产用品为主的有体物以及可以直接量化的国内货币,它们一般可以根据有体物的购买价格或者市场价格进行鉴定,得出所侵犯财产的价值。当被侵犯的财产是外币、文物等特殊物品时,财产的价值则需要借助外汇管理部门、文物管理部门等相关特定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汇率、文物等级等专业性问题进行评价,方能鉴定得出所侵犯财产的价值。随着比特币、以太币、游戏币等虚拟货币成为犯罪的对象,它们的价值属性需要更加深入的探讨。在传统的刑事法律框架内,一般更加注重的是虚拟货币的电子数据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制定背景可知,有观点提出应当对盗窃游戏币等虚拟货币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但更多意见认为虚拟货币多体现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通过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可以有效进行打击。将它们作为财产的一种纳入盗窃罪打击,不仅与传统中的财产概念相差较大,且虚拟货币的价值难以认定。实践中,对于侵犯虚拟货币的案件处理方式各不相同:有的是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进行处罚,对于被侵犯的虚拟货币可以通过经营公司对电子信息的修改得以弥补;有的是以侵犯财产罪进行处罚,认定虚拟货币是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财物,其价值可以以交易价值认定。笔者认为,虚拟货币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是记录的电子数据,另一方面是能为当事人带来一定价值的财产。对于虚拟货币,特别是去中心化的、自由交易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等,将其作为财产认定不会超出国民的一般认知能力。随着互联网信息产业的高速发展,虚拟财产的种类不断变化,除比特币、以太币外,还有诸如莱特币、火币等各种 “币”。它们是具有一定价值的虚拟财产,还是行为人实施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罪等罪的工具?如果是虚拟财产,其价值如何认定等问题,都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和专业性的分析,得出符合客观实际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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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众型侵财团伙犯罪需借助专业化财会知识才能确定犯罪的数额及不同成员参与期间的犯罪金额。涉众侵财犯罪中的被害人数量众多、地域分布广,无法对被害人一一核实犯罪的过程及财产损失的价值;且涉众侵财犯罪多为非接触性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间难以相互辨认,这都为准确认定犯罪数额带来挑战。在 “套路贷” 等侵财犯罪中,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可能存在多次资金往来,且存在故意制造交易流水、以新借条替换旧借条、预扣利息等多种方式,造成资金往来的混乱。在认定 “套路贷” 犯罪数额时,因为对 “套路贷” 从整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所以 “虚高债务” 和以 “利息”“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违约金” 等名目被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均计入犯罪数额,但行为人实际给付被害人的本金数额,不计入犯罪数额。如何准确认定上述侵犯财产罪的非法所得数额,需要结合账目、银行流水、借贷书证、当事人言词证据进行综合判断,这离不开会计、审计等行业的专业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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