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认定处理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认定处理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二者的区别是前者以牟取利益为目的。对于牟利手段,既包括典型的牟取直接利益,也包括牟取间接利益。但后者并不以牟取利益作为构成要件。但必须注意的是,牟取利益的方式多种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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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某人为了推销其微信朋友圈经营的男性保健品,先后建了三个微信聊天群,在群里转发淫秽视频及链接,并要求每位群成员添加其为好友。法院最初认定其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但检察机关抗诉认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所要求的以牟利为目的,不仅包括通过传播淫秽物品本身的直接牟利,而且包括以传播淫秽物品为手段的间接牟利,被告人主观上具有牟利的目的,应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二审法院认定,首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的 “以牟利为目的”,不仅包括通过传播淫秽物品本身的直接牟利,而且包括以传播淫秽物品为手段的间接牟利。其次,根据在案证据,被告人建立微信群并在群内发送淫秽视频及链接的目的是增加微信好友。而被告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男性保健品的广告,其增加微信好友数量亦是为了增加其朋友圈产品广告的浏览人数,进而推销产品、提高销量,最终目的还是牟利。故被告人传播淫秽物品是提高产品关注度、推销产品的一种手段,属于通过以传播淫秽物品为手段而间接牟利。最后,在案证据虽未证明被告人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为其产品销售带来实质性的利益,但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利益及获利多少,并不影响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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