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进行卖淫或嫖娼行为的,构成传播性病罪

在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进行卖淫或嫖娼行为的,构成传播性病罪

2017 年 7 月 21 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简称 “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2 条第 1 款规定,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 360 条规定,以传播性病罪定罪,并从重处罚。该司法解释明确了艾滋病患者和感染者卖淫、嫖娼的行为构成此罪,且需从重惩处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056.html

根据《刑法》第 360 条,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仍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艾滋病作为一种严重威胁人类健康的传染病,其传染性和危害性极大。“两高” 将明知患有艾滋病仍卖淫、嫖娼的行为纳入传播性病罪范畴并从重处罚,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从司法实践案例来看,此类行为屡见不鲜。例如,某地女子汤某某在 2021 年 6 月确诊为艾滋病(HIV)患者后,为谋取利益,在 2023 年 10 月至 11 月期间,多次在卖淫活动中与多名嫖客发生性行为,部分过程未采取戴避孕套等防护措施,最终汤某某因犯传播性病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又如刘某华,在 2020 年 1 月 7 日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依旧进行嫖娼活动,1 月 10 日再次前往嫖娼时被民警抓获,广州市荔湾区法院认定其构成传播性病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这些案例表明,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却依然卖淫、嫖娼,不仅严重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还对社会公共卫生安全造成极大威胁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0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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