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和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的界限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和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的界限

从行为上看,前后两罪相似,但性质不同,主要区别如下:

 

第一,非法出售、赠送文物的对象不同。前罪非法出售、赠送文物的对象仅限于外国人;而后罪中的出售、赠送文物的对象不限于外国人,可为非国有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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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非法出售、赠送的文物的性质不同。在本罪中,非法出售、赠送的文物既可以是单位收藏的,也可以是个人收藏的;其中单位收藏的,既可以是国有单位收藏的,也可以是非国有单位收藏的。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收藏,非法出售、赠送的文物都仅限于珍贵文物。而在后罪中,非法出售、赠送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并为国有单位所收藏的文物,它既可以是珍贵文物,也可以是一般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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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犯罪主体不同。前罪是一种不纯正的单位犯罪,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单独成为本罪的主体;对单位而言,本罪对单位的所有制性质没有限制,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国有单位,也可以是非国有单位。后罪是一种纯正的单位犯罪,自然人不能单独构成犯罪,其犯罪主体仅限于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及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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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两罪存在一定的交叉关系,当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收藏的珍贵文物非法出售或者私赠给外国人时,行为人同时触犯前后两个罪名,这种情况属于刑法理论上的法条竞合关系,不实行数罪并罚。根据法条竞合的法律适用原则,应以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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