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涵盖自然人与单位两类,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均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具体构成要求如下:
1. 自然人主体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345.html
自然人构成该罪需同时满足两项核心条件: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345.html
- 年龄条件:年满 16 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 16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由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涉及对网络秩序的破坏,且可能引发下游违法犯罪,需行为人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与行为控制能力,因此将刑事责任年龄设定为 16 周岁,而非更低的 14 周岁或 15 周岁。
- 能力条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行为人需能够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并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排除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的情形)。例如,具备正常认知的成年人通过注册多个匿名账号发布违法犯罪信息,或未成年人年满 16 周岁后,明知信息违法仍利用社交平台传播,均符合自然人主体的构成要求。
2. 单位主体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345.html
单位同样可构成本罪,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实践中,单位实施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情形多表现为:单位为追求非法利益,以单位名义设立用于违法犯罪的网站(如虚假投资平台)、注册通讯群组(如用于销售违禁品的企业微信群),或由单位决策层授意员工批量发布违法信息(如为诈骗活动引流的广告信息)。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345.html
需注意的是,单位犯罪需体现 “单位意志” 与 “单位利益”—— 即行为是经单位决策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或负责人决定,且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而非个人私分)。若仅以单位名义实施,但实际由个人主导、违法所得归个人的,仍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例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股东会同意,私自利用公司服务器搭建违法网站牟利,所得款项转入个人账户,此类情形应按自然人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345.html
无论是自然人还是单位,只要实施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行为,且达到 “情节严重” 标准,均需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既覆盖了个人违法的常见情形,也针对单位批量、规模化实施网络违法犯罪的特点,形成了全面的打击体系。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3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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