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区别及典型案例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区别及典型案例

一、两罪核心区别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338.html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区别在于:前者不要求查证下游的违法犯罪,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相应违法犯罪活动(属于网下行为),不应成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构成要件内容;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通常须以帮助对象构成犯罪为前提,其适用空间有限。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338.html

导致两罪产生混淆的现实情形主要有两种,具体区别如下: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338.html

  1. 情形一:为违法犯罪发布信息或提供广告推广帮助
  •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行为人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送信息,客观行为方式包括 “为自己或者为他人”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不要求下游查证犯罪;发布信息的方式门槛较低,只需在信息网络平台公开、半公开(如群组、朋友圈)或私信发送即可。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广告推广等帮助,仅能 “为他人” 实施,且下游需查证犯罪;广告推广更具专业性,包含广告投放等特定行为,与普通 “发布信息” 存在明显差异。
  1. 情形二:为设立网站、通讯群组等提供帮助或技术支持
  • 本质是共犯认定与单独定罪的区别:若符合共犯构成要件,可认定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共犯;若仅明知他人犯罪但不满足共犯构成要件,则可考虑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

二、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338.html

案例一:黄杰明、陶胜新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 发布销售管制物品信息,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338.html

  1. 案情简介

2017 年 7 月至 2019 年 2 月,被告人黄杰明使用昵称 “刀剑阁” 的微信,在朋友圈发布管制刀具图片、视频及文字信息共计 12322 条,用于销售管制刀具并非法获利;被告人陶胜新、李孔祥、陶霖、曾俊杰则在微信朋友圈转载他人发布的管制刀具相关信息,数量分别为 6677 条、16540 条、15210 条、5316 条,同样用于销售管制刀具并获利。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338.html

2018 年 5 月至 7 月,宋雨林(已判刑)通过微信联系陶胜新购买管制刀具,陶胜新转联黄杰明直接发货,从中赚取差价;宋雨林购得刀具后实施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犯罪。其中,黄杰明违法所得 329 元,陶胜新违法所得 858 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338.html

  1. 判决结果

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人民法院认为,五名被告人利用信息网络发布销售管制物品的违法犯罪信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结合量刑情节(黄杰明、陶胜新坦白且认罪认罚;李孔祥、曾俊杰、陶霖自首且认罪认罚),判决如下: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338.html

  • 黄杰明、陶胜新:有期徒刑八个月,各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李孔祥、曾俊杰、陶霖: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各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禁止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网络销售及相关活动。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338.html

案例二:谭张羽、张源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 为实施诈骗发布信息,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338.html

  1. 案情简介

2016 年 12 月,被告人谭张羽、张源商定通过网络发送 “刷单获取佣金” 的诈骗信息牟利,具体方式为:通过 “阿里旺旺” 向不特定淘宝用户发送信息(内容大致为 “亲,我是 ×××,最近库存压力大,请你来刷单,一单赚 10-30 元,一天赚几百元,详情加 QQ×××,阿里旺旺不回复”),每有 100 人添加信息中的 QQ 号,二人即可从上家处获取约 5000 元费用。

谭张羽、张源雇用被告人秦秋发等人具体执行:张源负责购买 “阿里旺旺” 账号、软件及租赁电脑服务器;秦秋发负责联系上家、接收费用并带领他人发送信息。2016 年 12 月至 2017 年 3 月,谭张羽、张源非法获利 80 余万元,秦秋发以 “工资” 形式获利约 2 万元。期间,被害人王某甲、洪某因添加信息中的 QQ 号,分别被骗 31000 元、30049 元。

  1. 判决结果

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发送刷单诈骗信息,本质属诈骗犯罪预备,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无证据证实具体诈骗行为人归案,不影响本罪成立)。结合共犯作用(谭张羽、张源为主犯,秦秋发为从犯)及量刑情节(如实供述、部分赔偿受害人损失),判决如下:

  • 张源: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 谭张羽: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 秦秋发: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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