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追诉标准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追诉标准
该行为达到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的情况下,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形:
  1. 造成 “秩序性” 危害结果:如因行为人编造虚假信息而导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常的工作、生产、经营等秩序出现混乱;引起了一定区域内的社会公众对国家、政府产生怀疑心理,对社会治理体系产生负面作用等。
  1. 造成 “实质性” 危害结果:主要是指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的公私财产损失。如由于行为人实施的编造虚假信息的行为引起一定范围内的秩序大乱,造成人员践踏死伤;行为人实施的编造虚假信息的行为在社会上引起恐慌,致使工作、生产、经营和教学、科研等无法正常进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的具体认定,需围绕立足个人法益的现实公共秩序展开,把握好量化标准与综合评价之间的界限:不能因过于量化而陷入机械性司法,也不能缺乏现实依据随意处断,应当结合具体场所、影响范围、涉及人数、疏散排险工作开展情况、经济损失数额等因素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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