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住宅” 的核心特征,需从以下维度综合审查,判断涉案场所是否属于本罪所保护的 “住宅”:
- 用途维度:审查该场所是否用于日常生活居住,是否配备相应的生活设施(如床、厨具、卫浴设备等)。办公室、工厂、商厦等用于生产经营或公共活动的场所,应排除在 “住宅” 范畴之外;
- 隔离维度:审查该场所是否与外界相对隔离,具有基本的物理区隔(如围墙、门窗、门锁等),能够保障居住者的私密空间与生活安宁;
- 权利主体维度:审查该场所的住宅权人是否确定(如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承租人等),明确居住权的归属;
- 附属建筑特别审查:对于未与住宅相互连接、独立存在的附属建筑物(如车库、储藏室、杂物间等),若使用权人仅将其作为特定用途空间(如停放车辆、存放物品)单独使用,未用于日常生活居住,则不能单独认定为 “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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