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追诉标准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追诉标准

1989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其中明确列举了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五种立案标准,分别为:“经要求或教育仍不退出”“毁损、污损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停尸闹事”“致使他人无法居住的”“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该解释已于 2002 年被宣布废止。

2006 年 7 月 26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其中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搜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并实施殴打、侮辱等行为的;(2)非法搜查情节严重,导致被搜查人或者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3)非法搜查,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4)非法搜查 3 人(户)次以上的;(5)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住宅非法搜查的;(6)其他非法搜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608.html

上述规定中,明确了应当予以立案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搜查他人住宅” 的五种违法情形。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司法解释尚未明确普通主体实施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具体入罪标准,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需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手段、造成的后果、对被害人住宅安宁的危害程度,同时注意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行为相区分,准确判断是否达到追诉标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6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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