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汉语中,“住宅” 指用于长期居住或休息的房子、住所。实际生活里,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休憩的场所,且应属于相对封闭的空间。
确定非法侵入住宅罪中 “住宅” 的内涵,可参考相关司法解释对 “户” 的规定:
- 2000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以及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 2005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 “户” 的解释为:“户” 是指住所,具有供他人家庭生活的功能特征和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特征,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 2013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 “入户盗窃”。
综合理论界观点、司法解释及实践经验对 “住宅” 的理解,作为非法侵入住宅罪中的规范构成要件要素,“住宅” 应是物理上具有相对确定边界、能满足生活需要功能的空间,具体需具备以下特征:第一,住宅应是与外界环境隔离的私人封闭空间;第二,住宅应具备供人饮食起居的基本功能,通常是家庭生活场所,也是家庭成员的共同生活空间;第三,权利人对住宅具有排他性的支配权,且住宅具有一定的私密性。
依据上述特征,结合我国国情,部分特定供人居住生活的空间也应认定为住宅,例如:渔民出海捕鱼期间使用的船只、牧民放牧期间生活用的帐篷,均应作为住宅予以保护;对于 “前店后家” 的家庭商店、作坊,其后方用于家庭生活的场所,也应视为住宅。
关于大学生宿舍、单位集体宿舍是否属于住宅,理论界存在肯定观点,但从住宅的家庭生活功能来看,一般应将集体宿舍排除在 “住宅” 范围之外。不过,现实中若厂区集体宿舍由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生活,日常可开火做饭,且房屋有独立门户与钥匙,非家庭成员不得随意进出,则应当认定为 “住宅”;若为单身宿舍,则需结合其是否具备家庭生活功能综合判断。
此外,“他人” 是相对于 “无住宅权的行为人” 而言的概念,此处的住宅权以住宅使用权为准,而非住宅所有权。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6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