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入住宅罪行为内容是 “侵入” 他人住宅

行为内容是 “侵入” 他人住宅

所谓 “侵入”,是指未经住宅权人许可,在无法律依据且不具备违法阻却事由的情况下,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或者合法进入他人住宅后,经住宅权人要求退出而拒绝退出的行为。根据 “安宁说”,侵入是以侵害他人住宅安宁的形式进入,至于是否实际侵害他人住宅安宁,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

例如,以撬门扭锁、破坏门窗等方式进入,或携带凶器聚众哄闹进入他人住宅;以犯罪意图进入他人住宅;多次进入他人住宅等情形,均应认定为侵害了他人住宅的平稳与安宁;以秘密潜入的方式侵害他人住宅安宁的行为,也应纳入 “侵入” 范畴。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612.html

其中,住宅权人的许可必须是权利人基于自由、真实的意思表示作出。若行为人通过胁迫手段迫使权利人表示许可,或使权利人陷入法益关系错误而作出承诺,则不影响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成立。例如,行为人隐瞒犯罪意图,同时征得权利人同意后进入住宅,仍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612.html

非法侵入住宅罪属于继续犯,即从行为人侵入住宅时起,到其退出住宅时止,对住宅安宁的侵害始终处于持续状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612.html

实践中存在争议情形:若行为人单纯站在住宅门口,用手或工具阻隔在门与门框之间,不允许住宅权人关门,但并未实际进入住宅,该行为是否属于 “进入” 或 “拒不退出”,目前尚无统一结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612.html

以南京卡某案为例:高某、陶某勇到卡某与谢某的居住地对账,谢某最初同意后又提出更改对账日期。此后,高某等人到谢某住所敲门,卡某开门后表示谢某不在家并欲关门,高某等人在阻止关门的过程中,卡某持刀并强行关门,造成高某等人受伤。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认定,高某、陶某勇无侵入住宅的故意,也未实际进入住宅,故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针对该判决,有相关论文认为判决不当,主张应认定高某、陶某勇已构成非法进入住宅或拒不退出。但笔者认为,对 “侵入” 概念的理解不宜过于宽泛:将 “阻止关门” 的行为认定为 “身体或工具侵入住宅” 或 “拒不退出住宅”,既违反文义解释,也不符合公众认知,还容易引发司法实践中对 “因民间纠纷引起的门前相互撕扯拉锯行为” 处理标准的争议。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612.html

通常情况下,住宅权人单独支配某一住宅,此时该住宅权人是唯一行使住宅支配自由的主体。但现代生活中,独居并非普遍情形,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争议情形,需重点分析:(1)共用住宅;(2)房屋租赁;(3)住宅权争议。当共用住宅权人之间、房主与房屋租赁人之间、住宅权争议人之间存在异议时,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 “侵入他人住宅”,不能简单以住宅权归属为唯一依据,而应综合考虑 “实施侵犯住宅安宁行为的人与异议人之间的关系”“侵入方式”“造成的结果” 等因素,作出全面认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6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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