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入住宅罪客体特征

客体特征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法益(即本罪所保护的法律利益)在刑法理论界长期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安宁说、平稳说、公共秩序说、占有权说、旧住宅权说、新住宅权说等。
在我国,通说观点采用 “安宁说”,即本罪所保护的法益是 “住宅的安宁状态” 或 “居住的平稳与安宁”。这一观点的合理性可通过排除其他争议观点进一步明确:
  1. 因刑法明确将非法侵入住宅罪归入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 范畴,侧重保护公民个体权益,故强调保护公共秩序的 “公共秩序说”、侧重保护财产权益的 “占有权说”,与本罪的罪名归类及立法目的不符,不应采纳;
  2. “旧住宅权说” 与 “新住宅权说” 也不符合我国现实国情与刑法规定:若采用 “新住宅权说”,将 “未经住宅成员承诺进入住宅” 直接认定为构成本罪,会过度扩大刑事处罚范围,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
结合我国国情与刑事政策,“安宁说” 更为合理:一方面,其能妥善处理 “住宅成员承诺不一致” 等复杂情形(如部分家庭成员同意进入、部分反对时,需判断是否实际破坏住宅安宁);另一方面,可通过 “是否破坏住宅安宁” 合理界定刑事打击范围,避免处罚过宽或过窄,便于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与把握。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614.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12614.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