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法益(即本罪所保护的法律利益)在刑法理论界长期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安宁说、平稳说、公共秩序说、占有权说、旧住宅权说、新住宅权说等。
在我国,通说观点采用 “安宁说”,即本罪所保护的法益是 “住宅的安宁状态” 或 “居住的平稳与安宁”。这一观点的合理性可通过排除其他争议观点进一步明确:
- 因刑法明确将非法侵入住宅罪归入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 范畴,侧重保护公民个体权益,故强调保护公共秩序的 “公共秩序说”、侧重保护财产权益的 “占有权说”,与本罪的罪名归类及立法目的不符,不应采纳;
- “旧住宅权说” 与 “新住宅权说” 也不符合我国现实国情与刑法规定:若采用 “新住宅权说”,将 “未经住宅成员承诺进入住宅” 直接认定为构成本罪,会过度扩大刑事处罚范围,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
结合我国国情与刑事政策,“安宁说” 更为合理:一方面,其能妥善处理 “住宅成员承诺不一致” 等复杂情形(如部分家庭成员同意进入、部分反对时,需判断是否实际破坏住宅安宁);另一方面,可通过 “是否破坏住宅安宁” 合理界定刑事打击范围,避免处罚过宽或过窄,便于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与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