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主体特征

主体特征

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需同时满足 “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与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两个条件的自然人。
根据《刑法》第 245 条第 2 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该条款将适用 “从重处罚” 的主体限定为具有 “司法工作人员” 特殊身份的人群,但需明确:“司法工作人员” 这一特殊身份并非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定罪条件(即非司法工作人员实施该行为同样可构成此罪),而是仅作为对该罪量刑时 “从重处罚” 的情节之一,因此本罪属于刑法理论中的 “不真正身份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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