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介绍婚姻索取钱财与以营利为目的拐卖妇女

借介绍婚姻索取钱财与以营利为目的拐卖妇女

要把借介绍婚姻索取钱财的违法行为与以营利为目的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区别开来,把妇女被拐骗与自愿外流区别开来。借介绍婚姻索取钱财的行为与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虽然都具有牟利的目的,但是牟利的内容、方法、手段及其产生的后果是不同的。前者 “介绍婚姻”,妇女是自愿的,没有违背妇女的意志,行为人也没有采取欺骗或者胁迫手段;后者是行为人以欺骗、利诱或者胁迫手段实施拐骗、贩卖行为,完全违背妇女意志。还有的妇女因为自然灾害等原因外流到他乡,与他人结婚。可见,查明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有无诱骗手段,是区分拐卖妇女、儿童罪与非罪的客观标志。

以 “介绍婚姻” 为名出卖妇女并谋取非法利益的拐卖妇女犯罪,与普通的介绍婚姻并收取财物的行为,尽管在形式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在实质上具有本质的差异。介绍婚姻收取财物通常是指为男女双方居间联系,促成合法婚姻,并收取一方或者双方财物的行为。而拐卖妇女犯罪则是将妇女作为商品出卖谋取非法利益,并非促成合法婚姻,其本质上是否定被拐卖妇女人格的人口贩卖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666.html

一般情况下,拐卖妇女犯罪与普通的介绍婚姻行为比较容易区分。拐卖妇女犯罪主观上以出卖被拐卖的妇女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犯罪行为人之所以拐卖妇女,其目的就是通过出卖妇女谋取非法利益,至于被拐卖的妇女是否同意婚姻,并非犯罪行为人考虑的因素。从客观方面分析,拐卖妇女犯罪客观上是将妇女作为商品进行买卖,被拐卖妇女完全处于被非法处置的地位,丧失了自主决定婚姻的意志自由和行为自由。为了在客观上顺利实施拐卖妇女的行为,行为人一般需要对被拐卖妇女实施非法的人身控制。通常情况下,拐卖妇女犯罪的行为人都是通过欺骗或者强制等方式事先控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然后将被拐妇女出卖给他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666.html

相比之下,通常的介绍婚姻行为并不具有出卖妇女的目的,而仅仅是居间联系,促成男女双方结成婚姻。婚姻介绍者必须考虑男女双方是否同意该桩婚姻。婚姻介绍者通常需要接受男女一方或者双方的委托,或者取得男女双方的同意。如果男女一方不同意,就无法促成婚姻,故不存在对妇女的人身控制问题,更不存在出卖妇女的问题。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6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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