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本罪造成被害人伤亡的后果,《刑法》第 238 条根据不同情况作了明确规定。该条第 1 款规定:“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此处的 “殴打” 是指殴打行为致被害人轻伤以下的情况,不包括殴打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 —— 因为该条第 2 款规定:“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具体需收集的证据包括以下几类:
- 言词证据:通过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实非法拘禁过程中是否存在殴打、侮辱情节,以及是否造成伤残或死亡后果。
- 现场痕迹证据:提取案发现场遗留的可反映暴力行为的生物信息及痕迹,如血迹、搏斗痕迹;同时关注拘禁地点危险区域(如窗台等)留下的被害人足迹、指纹等,辅助还原现场情况。
- 书证:收集被害人的身体检查笔录、伤情照片、诊断证明等书证,直接证实被害人身体在拘禁过程中因殴打、侮辱遭受的损害。
- 鉴定意见:获取伤情鉴定报告(明确伤残等级)、尸检报告等鉴定意见,科学认定被害人的伤情程度或死亡原因。
- 因果关系排查证据:注意分析被害人伤残或死亡结果是否由自伤、自残造成,需结合现场勘验笔录、伤情或尸检鉴定意见、医院就诊(抢救)记录、相关言词证据等进行综合认定,排除非行为人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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