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 20 条第 3 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其中,“强奸” 与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为并列规定的严重暴力犯罪类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杀人、抢劫、强奸、绑架” 指的是具体犯罪行为而非具体罪名。这意味着,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只要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防卫人即可实行特殊防卫,无需局限于上述罪名的单独认定。
在强奸犯罪中,“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的核心表现形式是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并非要求侵害行为必须危及生命安全。因此,对强奸行为实行特殊防卫时,不要求侵害行为已达到 “严重危及生命安全” 的程度,只要强奸行为正在进行,防卫人即可采取特殊防卫措施。
实践中,强奸案件常因案发场景私密、目击证人少等特点,存在证据相对薄弱的问题。因此,在涉强奸的正当防卫案件办理中,需遵循以下特殊原则:
- 口供补强原则:对防卫人、不法侵害人的供述与辩解,需结合物证(如现场痕迹、作案工具)、鉴定意见(如伤情鉴定、DNA 鉴定)、证人证言(如间接知情人证言)等其他证据综合印证,确保事实认定的客观性;
- 有利于防卫人原则:在认定不法侵害人的侵害意图(是否具有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故意)、侵害能力(如是否具有身体优势、是否携带凶器)、侵害强度(如是否使用暴力压制反抗),以及不法侵害是否处于持续状态时,应优先采纳对防卫人有利的证据与合理辩解;
- 情境合理性原则: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 “紧迫状态与紧张心理”,避免以 “事后冷静理性、客观精确” 的标准评判防卫行为。例如,防卫人在恐惧、慌乱中采取的反击措施,即使在事后看来 “超过必要限度”,只要符合当时情境下的合理判断,仍可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许某某醉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路过某农田时,遇见刚打完农药准备回家的妇女周某某,遂趁四周无人之机,下车将周某某仰面推倒在稻田里,意图强行与周某某发生性关系。周某某为反抗,用手乱抓并抓伤许某某头面部,同时用药水箱上连接的软管缠绕许某某颈部。
许某某被勒住脖子后暂停侵害并站立,周某某为防止其继续施暴,始终拽着软管控制许某某行动,二人先后在稻田、田埂、三轮车上对峙近两小时。期间,周某某多次呼喊求救,仅远处养鸡场经营户邹某某用头灯照射现场,未靠近查看;许某某虽声称 “愿意停止侵害并送周某某回家”,但未采取实际行动。
后许某某下车坐在田埂上,以 “软管勒得太紧” 为由要求周某某放松,趁周某某放松时试图用手推、用牙咬的方式挣脱。周某某担心许某某挣脱后继续侵害,遂用嘴猛咬许某某手指、手背,同时用力向后拽拉软管及许某某后衣领。片刻后许某某身体前倾趴在田埂上,周某某担心其装死,继续拽拉软管数分钟,后发现许某某不动,遂离开现场。次日,周某某在村干部陪同下查看现场,确认许某某死亡后报警并自动投案。经鉴定,许某某系被他人勒颈致窒息死亡。
公安机关以周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周某某对正在实施强奸的许某某采取防卫行为,造成许某某死亡,符合《刑法》第 20 条第 3 款规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于 2019 年 6 月 25 日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 不法侵害的 “持续性” 认定:许某某将周某某推倒、意图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构成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强奸行为”;后续对峙过程中,许某某虽暂停直接侵害,但未放弃侵害意图(无实际停止侵害的行动),且现场无其他救助力量,周某某处于 “救助无门、逃跑不能” 的孤立状态,其合理认为 “不法侵害仍在持续”,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 防卫行为的 “合理性” 认定:周某某在近两小时的高度紧张、惊恐状态下,无法对许某某是否继续侵害作出 “精准判断”,其拽拉软管、咬许某某的反击行为,是为防止自身再次遭受强奸侵害的必要措施,符合特殊防卫的限度要求;
- 证据采信的 “有利防卫人” 适用:本案无目击证人,但周某某的供述稳定,且与现场软管、许某某的伤情鉴定、邹某某的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其供述依法应予采信,最终支持了正当防卫的认定。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7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