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

避免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

理论上,一般从不法侵害的强度不法侵害的缓急不法侵害的权益性质三方面,综合确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实践中,以下两类行为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需重点区分:

1. 对 “显著轻微不法侵害” 使用极端手段制止

若不法侵害程度显著轻微,行为人在可清晰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方式制止,不构成防卫行为。
参考案例:刘某胜故意伤害案
  • 案件事实:刘某胜因家庭矛盾打了黄某 甲两耳光,黄某 甲让兄长黄某 乙出面调处。黄某 乙带李某某等人到刘某胜租住处,双方争吵后,黄某 乙、李某某各打刘某胜一耳光;刘某胜随即从被子下拿菜刀砍伤黄某 乙头部,并拽住欲跑的李某某,向其头部连砍 3 刀。
  • 关键认定:黄某 乙、李某某打耳光的行为,属于一般争吵中的轻微暴力,并非以造成身体伤害为目的的攻击性不法侵害。刘某胜仅因被打两耳光,便持刀连砍他人头部,主观无防卫意图,实为泄愤,故其行为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2. 因自身重大过错引发侵害,仍用极端手段还击

若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自身重大过错引发,且行为人有其他手段可避免侵害,却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方式还击,不构成防卫行为。
  • 核心理由:此类情形下,行为人在起因上存在重大过错,应负有 “退避义务”。只有在无法避让、无其他选择的情况下,采取的反击行为才可能符合防卫要求;若有避让或其他温和制止手段仍不选择,反而使用极端暴力,则属于滥用防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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