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琐事引发争执时,区分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的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具有防卫意图(制止不法侵害)还是斗殴意图(主动攻击对方)。审查此类案件需重点关注以下两类情形:
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若双方均无法保持克制引发打斗,需结合过错与侵害持续性判断:
- 若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
- 或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如退让、求和)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
则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双方因琐事发生的冲突已结束(如争执平息、一方离开),若一方再次主动实施不法侵害,另一方进行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一般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 特别注意:不能仅因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如提前准备工具),就否定其防卫意图。只要准备工具的目的是为了应对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而非主动挑起斗殴,就不影响防卫意图的认定。
- 案件事实:杨建伟、杨建平在家门前聊天,杨建平因摸过路人彭某某(时年 45 岁)的狼狗,遭彭某某指责,双方发生口角。彭某某扬言要找人报复,杨建伟回应 “那你来打你阿”,后彭某某离开。杨建伟返回住所,将一把单刃尖刀、一把折叠刀藏于身上。十分钟后,彭某某邀约黄某、熊某某、王某(持洋镐把)返回,彭某某先拳击杨建伟面部,杨建伟随即持单刃尖刀刺向彭某某胸部,双方打斗。最终彭某某因胸腹部被刺伤,导致胃破裂、肝破裂、血气胸,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杨建伟及黄某、熊某某受轻微伤。
- 关键认定:
- 杨建伟的回应 “那你来打你阿”,不能证明其有与彭某某相约打斗的意图;
- 杨建伟提前准备刀具,是因彭某某扬言报复,目的为防卫,而非主动攻击;
- 彭某某带人持械返回,先动手拳击杨建伟面部,系主动实施不法侵害,杨建伟的持刀反击具有防卫性质,故认定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杨建伟最终因防卫是否过当等其他情节另案处理,此处核心是认定防卫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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