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聚众斗殴属于不法侵害,对于没有斗殴故意的一方,其针对该不法侵害采取的反击行为,可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
- 核心逻辑:仅一方具有斗殴意图并实施聚众斗殴行为,另一方无主动攻击意愿,仅为制止对方侵害而行动,符合正当防卫 “制止不法侵害” 的核心要件,而非相互斗殴。
《刑法》第 20 条第 3 款规定的无限防卫,针对 “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应作广义理解,具体包括两类行为:
- 法定具体犯罪:直接实施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五种犯罪行为;
- 关联暴力犯罪:以上述暴力行为为手段,触犯其他罪名的行为,例如:
- 以抢劫为手段的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行为;
- 以绑架为手段的拐卖妇女、儿童行为;
- 针对人身生命、健康实施的放火、爆炸、决水等行为。
- 案件事实:侯雨秋是葛某经营的养生会所员工。某足浴店股东沈某,因怀疑葛某等人举报其店内有人卖淫嫖娼,纠集本店员工雷某、柴某等 4 人,持棒球棍、匕首赶至养生会所滋事,且殴打店内人员。其中,雷某持匕首两次刺中侯雨秋右大腿;期间柴某的棒球棍掉落,侯雨秋捡起后挥打,击中雷某头部致其当场倒地,雷某经抢救无效,因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 检察机关认定:侯雨秋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理由如下:
- 沈某、雷某等人的行为属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5 人聚众持棒球棍、匕首等杀伤力大的工具斗殴,短时间内打伤 3 人,符合无限防卫针对的暴力犯罪范畴。
- 侯雨秋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养生会所一方无斗殴故意,打斗由沈某一方挑起,地点在养生会所内,双方 “攻击与防卫” 关系明确;侯雨秋的行为是为制止对方不法侵害,而非主动斗殴。
- 侯雨秋的行为不构成防卫过当:根据《刑法》第 292 条,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按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定罪,说明聚众斗殴的暴力程度与上述重罪一致;沈某、雷某的行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侯雨秋为保护自身及他人免受侵害而反击,致雷某死亡,符合无限防卫条件,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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