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防卫是否过当或是否适时,需结合整个行为过程整体分析,不能仅凭单一情节或后果下结论,具体规则如下:
不能简单以 “防卫人损伤小、被防卫人损伤大” 为由,直接认定为防卫过当。
- 核心逻辑:不法侵害既包括已造成实际伤害的 “实害行为”,也包括具有现实危险的 “危险行为”,对危险行为同样可实施正当防卫。若要求防卫人需等实际伤害发生后再防卫,既不符合 “及时制止犯罪” 的防卫目的,也会不当缩小正当防卫的成立范围。
判断侵害行为是否 “正在进行”,核心标准是侵害人是否已实质性脱离现场,以及是否仍有继续攻击或再次发动攻击的可能,而非仅看某一动作是否停止。
- 若侵害人未脱离现场,或虽暂时停止动作但仍有继续攻击的能力与意图,防卫行为就仍处于 “适时” 范畴;若侵害人已彻底脱离现场、失去攻击能力,此时再实施 “防卫” 则可能超出适时范围。
- 案件事实:于海明在昆山震川路骑自行车时,刘某醉酒驾车(血液酒精含量 87mg/100ml)闯入非机动车道,后刘某下车推搡、踢打于海明,并从车内取出管制砍刀,连续用刀面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打斗中刘某甩脱砍刀,于海明抢到砍刀,刘某上前争夺,于海明捅刺其腹部、臀部,砍击其右胸、左肩、左肘。刘某受伤后跑向轿车,于海明追砍 2 刀未中(1 刀砍中轿车),后返回轿车取走刘某手机(称防止对方召集人员报复)。刘某逃离后因失血性休克死亡,于海明身体有 2 处条形挫伤。
- 争议与认定:
- 关于是否防卫过当:有意见认为 “于海明损伤小、刘某死亡”,属防卫过当。但分析认为,刘某持管制刀连续击打已构成 “危险行为”,防卫需及时制止该危险,不能以实害后果对比否定防卫的必要性,故不属防卫过当。
- 关于是否防卫适时:有意见认为 “于海明抢到刀后,刘某侵害已结束”。但分析认为,刘某抢到刀后立刻上前争夺,受伤后又跑向藏匿砍刀的汽车,未实质性脱离现场且仍有再次攻击可能,于海明的追击符合防卫适时要求,直至刘某彻底跑离后停止追击,故防卫行为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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