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入住宅、轻微人身侵害的正当防卫认定

非法侵入住宅、轻微人身侵害的正当防卫认定

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入住宅、轻微人身侵害行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但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实践中此类防卫的认定存在争议,需把握以下核心规则:

1. 不法侵害的范围:包含非暴力侵害

不法侵害不仅限于暴力行为,对他人住宅权、财产权的侵害(如非法侵入住宅),以及轻微人身侵害(如徒手撕扯、投掷物品),均属于可防卫的不法侵害范畴。
  • 核心逻辑:只要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且正在进行,行为人就有权采取防卫措施,但防卫强度需与侵害程度相匹配。

2. 防卫限度的要求:与侵害程度相适应

针对非法侵入住宅、轻微人身侵害的防卫,需严格控制限度,若侵害未达到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的程度,不得使用极端暴力手段(如刀具捅刺要害部位),否则可能构成防卫过当。
  • 判断标准:结合侵害手段(如徒手、持普通物品)、侵害后果(如无实质伤害、轻微擦伤)、防卫手段(如徒手阻拦、使用管制刀具)综合判断,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不得远超制止侵害的必要程度。

3. 参考案例: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

  • 案件事实:齐某因与朱凤山之女有离婚纠纷,晚上爬墙欲强行进入朱凤山住宅。朱凤山持铁叉阻拦并报警,齐某在墙上用瓦片掷砸朱凤山;朱凤山取宰羊刀防备,后齐某跳入院内徒手撕扯,朱凤山刺中齐某胸部一刀。朱凤山开门后民警到场,齐某因器官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
  • 争议与认定
    1. 一审判决认为,齐某的违法行为未达到需持刀刺扎防卫的程度,朱凤山的行为无防卫性质,不属防卫过当。
    2. 修正观点认为,朱凤山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理由如下:
      • 齐某非法侵入住宅、掷砸瓦片、徒手撕扯,侵犯朱凤山住宅权与人身权,属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朱凤山的行为具有防卫正当性;
      • 齐某的侵害未达到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的程度,朱凤山却使用宰羊刀捅刺其要害部位,造成死亡结果,远超防卫必要限度,故属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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