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陈某杰正当防卫案 —— 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的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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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杰正当防卫案

—— 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的界分

案例信息

2024-18-1-179-002 / 刑事 / 故意伤害罪 /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7.01 / (2016)琼 02 刑终 28 号 / 二审

关键词

刑事;故意伤害罪;正当防卫;特殊防卫;相互斗殴

裁判要旨

  1. 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但性质存在本质差异。对于因琐事发生争执,引发打斗的,在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互殴还是防卫时,要综合考量案发的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2. 准确把握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根据刑法规定,不能要求只有在不法侵害已经对人身安全实际造成严重危害时才能进行特殊防卫,在不法侵害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就可以进行特殊防卫。
  3. 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针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也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2014 年 3 月 12 日晚,被告人陈某杰和其妻子孙某某等水泥工在海南省三亚市某工地加班搅拌、运送混凝土。22 时许,被害人周某某、容某甲、容某乙(殁年 19 岁)和纪某某饮酒后,看到孙某某一人卸混凝土,便言语调戏孙某某。陈某杰推着小手推车过来装混凝土时,孙某某将被调戏的情况告诉陈某杰。陈某杰便生气地叫容某乙等人离开,但容某乙等人不予理会。此后,周某某摸了一下孙某某的大腿,陈某杰遂与周某某等人发生争吵。周某某冲上去要打陈某杰,陈某杰也准备反击,孙某某和从不远处跑过来的刘某甲站在中间,将双方架开。周某某从工地上拿起一把铁铲(长约 2 米,木柄),冲向陈某杰,但被孙某某拦住,周某某就把铁铲扔了,空手冲向陈某杰。孙某某在劝架时被周某某推倒在地,哭了起来,陈某杰准备上前去扶孙某某时,周某某、容某乙和纪某某先后冲过来对陈某杰拳打脚踢,陈某杰边退边用拳脚还击。接着,容某乙、纪某某从地上捡起钢管(长约 1 米,空心,直径约 4 厘米)冲上去打陈某杰,在场的孙某某、刘某甲、容某甲都曾阻拦,容某甲阻拦周某某时被挣脱,纪某某被刘某甲抱着,但是一直挣扎往前冲。当纪某某和刘某甲挪动到陈某杰身旁时,纪某某将刘某甲甩倒在地并持钢管朝陈某杰的头部打去。因陈某杰头戴黄色安全帽,钢管顺势滑下打到陈某杰的左上臂。在此过程中,陈某杰半蹲着用左手护住孙某某,右手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式单刃小刀(打开长约 15 厘米,刀刃长约 6 厘米)乱挥、乱捅,致容某乙、周某某、纪某某、刘某甲受伤。水泥工刘某乙闻讯拿着一把铲子和其他同事赶到现场,周某某、容某乙和纪某某见状便逃离现场,逃跑时还拿石头、酒瓶等物品对着陈某杰砸过来。容某乙被陈某杰持小刀捅伤后跑到工地的地下室里倒地,后因失血过多死亡。经鉴定,周某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纪某某、刘某甲、陈某杰的伤情均属于轻微伤。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1 月 6 日作出(2014)城刑初字第 745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杰无罪,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海南省三亚城郊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7 月 1 日作出(2016)琼 02 刑终 28 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陈某杰在其妻子孙某某被调戏、其被辱骂的情况下,面对冲上来欲对其殴打的周某某,陈某杰欲还击,被孙某某和刘某甲拦开。陈某杰在扶劝架时被推倒在地的孙某某时,周某某、容某乙和纪某某先后冲过来对陈某杰拳打脚踢,继而持械殴打陈某杰。陈某杰持刀捅伤被害人时,正是被容某乙等人持械殴打的紧迫期间。因此,陈某杰是在其妻子被羞辱、自己被打后为维护自己与妻子的尊严、保护自己与妻子的人身安全,防止不法侵害而被动进行的还击,其行为属于防卫而非斗殴。
关于特殊防卫的适用,经查,容某乙等人持械击打的是陈某杰的头部,是人体的重要部位,在陈某杰戴安全帽的情况下致头部轻微伤,钢管打到安全帽后滑到手臂,仍致手臂皮内、皮下出血,可见打击力度之大。在当时的情形下,陈某杰只能根据对方的人数、所持的工具来判断自身所面临的处境。容某乙、纪某某、周某某三人都喝了酒,气势汹汹,并持足以严重危及他人重大人身安全的凶器,在场的孙某某、刘某甲都曾阻拦,但孙某某阻拦周某某、刘某甲阻拦纪某某时均被甩倒。而且,陈某杰是半蹲着左手护住其妻孙某某、右手持小刀进行防卫的,这种姿势不是一种主动攻击的姿势,而是一种被动防御的姿势,且手持的是一把刀刃只有 6 厘米左右的小刀,只要对方不主动靠近攻击就不会被捅刺到。综上,应当认为本案符合特殊防卫的适用条件,陈某杰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关于防卫对象,经查,击打到陈某杰头部的虽然只是纪某某,但容某乙当时也围在陈某杰身边,手持钢管殴打陈某杰,亦属于不法侵害人,陈某杰可对其实行防卫。当时陈某杰被围打,疲于应对,场面混乱。容某乙等人持足以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凶器主动攻击陈某杰,严重侵犯陈某杰、孙某某的人身权利。此时,陈某杰用小刀刺、划正在对其围殴的容某乙等人,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综上,被害人容某乙等人酒后滋事,调戏被告人陈某杰的妻子,辱骂陈某杰,不听劝阻,使用足以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凶器殴打陈某杰。陈某杰在被殴打时,持小刀还击,致容某乙死亡、周某某轻伤、纪某某轻微伤,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0 条

一审: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4)城刑初字第 745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16 年 1 月 6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94.html

二审: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琼 02 刑终 28 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2016 年 7 月 1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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