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郭某某销售伪劣种子案 – 受委托制种过程中私自截留种子销售,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行为的定性

fasuixing
fasuixing
管理员
12953
文章
0
粉丝
刑事评论7阅读模式

郭某某销售伪劣种子案

受委托制种过程中私自截留种子销售,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行为的定性

案例信息

2024-02-1-075-001 / 刑事 /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3.30 / (2023)陕 0803 刑初 30 号 / 一审

关键词

刑事;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遭受较大损失

裁判要旨

受委托制种过程中私自截留种子,冒充委托制种企业的种子品种对外销售,使生产遭受损失达二万元以上的,属于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以销售伪劣种子罪论处。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2020 年间,宁夏某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委托郭某某给某公司培育玉米种子,种子 “亲本” 由某公司提供,秋后收获的玉米杂交 “母本” 种子由某公司以每斤 3.2 元的价格全部回购。某公司将回购的玉米杂交种子进行精选、包衣(指消毒)、定量、包装、贴上商标后走向市场,在回购玉米种子时必须由工作人员到户按要求进行挑杂,目的是挑出杂棒,然后进行脱粒并定量封包,如农户擅自不经过挑杂就脱粒,种植后就会出现杂色、杂棒。某公司回购时告知郭某某不可私自留存杂交玉米种子,更不能对外销售。郭某某在某公司回购时,私自留下 800 余斤玉米种子。2021 年 2 月间,郭某某谎称该 800 余斤玉米种子为 “昊豫 22 号”,并将该玉米种子以每斤 8 元的价格出售给村民曹某甲、曹某乙等人。曹某甲等人将该玉米种子种植 119 亩后,秋后出现了杂色、杂棒、棒小等情况,造成玉米严重减产。2021 年 12 月 24 日,经鉴定,生产损失为 49735 元。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以(2023)陕 0803 刑初 30 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某某犯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 号)第七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中 “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 一般以二万元为起点。被告人郭某某违反种子管理法规,销售伪劣玉米种子,使生产遭受损失已达 49735 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案发后,郭某某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关联索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47 条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 号)第 7 条
  3. 一审: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2023)陕 0803 刑初 30 号刑事判决(2023 年 3 月 30 日)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354.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15354.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