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人携带工具对正当防卫认定的影响及防卫过当判断

防卫人携带工具对正当防卫认定的影响及防卫过当判断

防卫人随身是否携带刀具,或者携带的工具杀伤力超过被防卫方,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在分析是否防卫过当时,除了考虑双方使用的工具,还要结合事情的起因、双方的实力差距以及是否有防卫的目的来综合判断。
例如,陈某正当防卫案:因陈某在甲的女朋友的网络空间留言示好,甲纠集乙等人对陈某实施了殴打。甲、乙、丙等 6 人(均为未成年人),在陈某就读的中学门口,见陈某从大门走出,便抓住并围殴陈某。乙的 3 位朋友(均为未成年人)正在附近,见状也加入围殴陈某。其中,有人用膝盖顶击陈某的胸口,有人持石块击打陈某的手臂,有人持钢管击打陈某的背部,其他人则对陈某或勒脖子或拳打脚踢。陈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式水果刀(刀身长 8.5 厘米,不属于管制刀具),乱挥乱刺后逃脱。陈某在反击过程中刺中了甲、乙和丙,经鉴定,该 3 人的损伤程度均构成重伤二级。陈某经人身检查,可见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
在该案中,陈某虽然使用水果刀对侵害方实施攻击行为,并造成对方 3 人重伤二级,但检察机关审查认为陈某属于正当防卫。理由是:
  1. 陈某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甲等人借故拦截陈某并实施围殴,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陈某的反击行为显然具有防卫性质。
  2. 陈某随身携带刀具,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对认定正当防卫有影响的,并不是防卫人携带了可用于自卫的工具,而是防卫人是否有相互斗殴的故意。陈某在事前没有与对方约架斗殴的意图,被拦住后也是先解释退让,最后在遭到对方围打时才被迫还手。其随身携带水果刀,无论是日常携带还是事先有所防备,都不影响对正当防卫的认定。
  3. 陈某的防卫措施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属于防卫过当。陈某的防卫行为致实施不法侵害的 3 人重伤,客观上造成了重大损害,但防卫措施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陈某被 9 人围住殴打,其中有人使用了钢管、石块等工具,双方实力相差悬殊,陈某借助水果刀增强防卫能力,在手段强度上合情合理。且对方在陈某逃脱时仍持续追打,共同侵害行为没有停止,所以从制止整体不法侵害的实际需要来看,陈某持刀挥刺也没有不当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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