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中的间接故意杀人较难区分,需重点把握以下两个关键维度:
通过七项客观要素综合判断行为性质,具体如下:
- 事情起因与犯罪动机:分析案件由生活琐事还是长年积怨引发,是否存在预谋。
- 行为人与被害人关系:判断二者是素有冤仇、有重要利益纠纷,还是素不相识、平时无纠纷。
- 犯罪工具选择:考量工具的杀伤力,以及是事先准备还是顺手取得。
- 打击部位:确认打击的是被害人要害部位还是非要害部位,是否为有意选择要害部位。
- 打击强度与节制性:观察行为人是用力击打还是有意识控制力度,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后是否继续击打。
- 行为危险性:结合案发时间、地点、环境等,综合评估行为的危险程度。
- 犯罪后态度:查看行为人是否有积极抢救被害人等行为。
两者的核心差异在于对 “死亡结果” 的主观心态:
-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主观故意是 “伤害”,即仅追求损害被害人身体健康,对死亡结果持过失心态(因疏忽大意未预见,或已预见但轻信能避免)。
- 故意杀人(间接故意):主观上对死亡结果持放任心态,即虽不积极追求死亡结果,但为实现其他目的,不拒绝、不阻止死亡结果发生,且死亡结果在其可接受范围内。
- 案件事实:未成年人李某受孙某娟指使,协助孙某(已判刑)用注射器将甲胺磷(鹿用麻醉药物,又名赛拉嗪)多次注入张某忠体内,致张某忠甲胺磷中毒死亡。
- 争议焦点:李某的行为构成无罪、间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 法院裁判: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如下:
- 李某能认识到行为危害健康:虽为未成年人,但明知非医务人员不能注射特定药物,且知晓药物是 “管睡觉的”,协助两次注射时,应明知可能造成伤害。
- 李某对死亡结果缺乏认识:仅听孙某娟称药物 “管睡觉”,未接触过该药物,对其具体功效、适用对象认知有限,且与被害人无利害冲突,无证据证明其明知药物可能致人死亡。
- 李某的意志要素为 “放任伤害” 而非 “放任死亡”:系受人指使协助作案,仅对可能的伤害结果持放任态度,无杀人故意,故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仅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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