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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辩解及其查证材料证实其作案动机、预谋过程、犯罪目的、作案过程及赃款去向,以及是否有偿还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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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证实行为人签订、履行合同的诈骗过程,以及不想偿还、不能偿还的有关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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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包括现金、作案工具、合同、票据、存折、账本,以及鉴定意见、文检鉴定意见等。
- 证实行为人对合同款的使用用途,是否用于挥霍;
- 证实是否因投入高风险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用于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 证实合同款是否被转移到境外,以及行为人是否携款逃跑。
通过上述证据并结合其他客观方面的证据,证明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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