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常见证据审查

合同诈骗罪常见证据审查

无论是正式的书面合同,还是简易的口头合同,都是民法典所承认和保护的合同。而且随着科技和经济生活的发展,新的合同形式将不断出现。
在经济生活中,存在大量的口头合同,口头合同也经常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诈骗。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只是形式不同,但都是民法典调整的范围,利用口头合同进行诈骗与利用书面合同在所侵犯的客体方面并无本质区别,而且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并未排除利用口头合同进行诈骗的情形。
因此,只要利用口头合同进行诈骗,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他人财产权,完全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中的 “合同”。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的立法目的,也即保护的客体,主要在于维护正常的市场合同秩序。因此,刑法中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形式不应有过多限制,只要是体现了一定的市场秩序的合同,无论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是其他形式,均可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而且刑法本身也并无 “书面合同” 的明确限制。
当然,从刑事诉讼角度考虑,不同形式的合同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举证难易程度的差异,但不能以便利诉讼为借口,否认口头合同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中之合同。司法实践中,只要有证据证实一定形式的合同存在,那么就应满足合同诈骗罪所要求的合同要件。
在宗爽合同诈骗案中,被告人宗爽分别与詹洁、张伟等人签订 “聘请顾问协议书”,以自己承包的松盛公司及自己成立的金世纪公司的名义,对外承揽出国签证咨询业务,每人收取 0.5 万元至 3.5 万元不等的钱款,许诺如办不成出国签证,再如数退还钱款。
宗爽所签订的 “聘请顾问协议书”,表面上像一个咨询性质的协议,具有技术服务性质,但根据其提供的所谓服务内容,实质上是一个代办出国签证性质的委托代理合同。这种委托代理合同具有一定的代理服务内容,并体现了一定市场经济活动性质,利用这种合同实施的诈骗犯罪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代办出国签证的市场秩序,因此应认定为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合同。
宗爽的诈骗行为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之中,骗取的钱款正是合同约定的报酬标的,在没有为他人办成出国签证的情况下,携款潜逃,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宗爽的诈骗行为,应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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