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审查正品商品的实物或者照片及假冒商品的实物或照片,通过对比字体、字间距、横竖排列、字号、颜色、大小、线条粗细等商标外在特征,综合判断涉案商品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是否在视觉上完全相同或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具体包括:(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2)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3)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4)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5)与立体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及平面要素基本无差别的;(6)其他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需要注意避免将民事侵权判定中的 “近似商标” 的认定标准扩大适用到刑事案件领域,且对于立体注册商标,需要结合三维标志及平面要素,均基本无差异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相同。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8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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