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虚开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虚开” 普通发票,是指没有商品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接受劳务、服务而开具普通发票,或者虽有商品购销或者提供、接受了劳务、服务,但开具数量或金额不实的普通发票的行为。
普通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按照国家关于发票管理的规定,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且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882.html
不以骗取抵扣的税款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205 条之一第 1 款规定的 “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882.html
- 没有实际业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发票的;
- 有实际业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
- 有实际业务,但违反规定让与业务无关的第三方代为开具发票的;
- 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的;
- 非法篡改发票相关电子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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