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纳税环节,通常会出现以下风险情形:
- 在账簿上填写超出实际支出的数额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的多列支出行为,以及采取瞒报或者少报收入、并在账簿上作虚假登记的少列收入行为。
- 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却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经税务机关通知后仍拒不申报。
- 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纳税资料的虚假纳税申报行为。
-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 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企业可能会面临如下法律风险:
- 行政处罚责任: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者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将面临最高一万元的罚款。企业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属于偷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将被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刑事责任:企业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以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将被判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最高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企业在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如何强化风险防范?
- 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不得设置账外账、私设小金库。准确核算各类收入,正确确认和计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防范虚增销售收入、应作收入未作收入、不报瞒报少报收入、混淆收入类别等情形发生。准确区分不同业务适用的税率、各税种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视同销售与混合销售行为。
- 严格审核记账凭证、发票等涉税资料,确保合法、有效、完整。注意识别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业务,正确审核进项抵扣与进项转出的项目和金额,准确计算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精准核算各税种的应纳税额。
- 办理申报缴税环节时,应当根据电子税务局网上公布的纳税服务指南相关规定和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要求办理。按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完整报送纳税资料,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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