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明明自己企业是知识产权被侵权方,市场监管机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却不找对方提供证据,而总是要求自己企业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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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明明自己企业是知识产权被侵权方,市场监管机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却不找对方提供证据,而总是要求自己企业提供证据?

“谁主张、谁举证” 是各类诉讼需要遵从的重要原则。即使在行政、刑事案件中,执法机关及司法机关也要承担举证责任,既需要向报案企业充分调取证据,证实涉案信息等属于法律所保护的范围,证实报案企业是涉案信息的权利人即享有被害单位的法律资格,证实确实存在企业知识产权被侵犯的事实,同时也要接受对方单位和个人收集的证据。尤其在商业秘密等案件中,还需要重点证明涉案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报案企业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而这类证据往往在报案企业手中。特别是刑事案件,对于证据标准要求更高,如果证据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便不能认定对方单位和个人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因此,配合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提供证据,不仅是企业和个人的法律义务,更是推动案件办理、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方式。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4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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