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立案难、认定构罪难,在一定程度上是由商业秘密案件的自身特点决定的。针对技术信息而言,相较于专利形式的保护,依赖商业秘密方式的保护具有一定的天然弊端。
一方面,认定构成商业秘密侵权难度较大。既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等各类方式证实该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还要求企业配合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企业已经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且往往会面临对方单位和个人提出反证予以反驳。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488.html
另一方面,商业秘密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单位或个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使用的技术信息是自己研发或通过其他合法手段获取,即使该技术信息与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完全一致,也不能认定构成侵权,这也导致商业秘密侵权的认定难度较大。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488.html
不过,通过专利形式对技术信息进行保护,也会面临需要缴纳费用且有保护期限制等弊端。因此,建议企业根据自身的商业秘密类型、价值,以及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等因素,可考虑将部分技术信息申请为专利。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4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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