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常见的风险情形有:
- 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通常明地对公账户流转,暗地对私人资金回流);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违法使用发票行为: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虚开发票的规定处理。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企业可能会面临如下法律风险:
- 行政处罚责任:企业有虚开发票行为的,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企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并且入账的,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将被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刑事责任: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将被判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企业虚开普通发票,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将被判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最高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化风险防范措施:
- 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电子发票无需发票专用章)。
- 交易前对销售方企业做必要了解,关注其经营范围、经营规模、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评估虚开发票风险,警惕收受虚开发票的风险。
- 接收发票后仔细核对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货物名称与数量、金额等内容与实际是否相符,若发现异常,暂缓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查证核实。
- 及时查验发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接收增值税发票的,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或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查验发票真伪;接收数电票的,还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发票查验模块进行信息查验。
- 注意取得和保存相关证据:优先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货款,做好合同、发票、物流和资金流 “四流一致” 资料的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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