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条件是什么?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条件分为三类,具体如下:
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
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附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
-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存在以下情形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通过附条件解除或经济性裁员的方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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