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效益不好想裁员,但辖区人社局不受理、员工则要求按 2N 赔偿,怎么依法处理?
经济性裁员意味着大批解除劳动合同,一旦违法,企业损失很大。与一般性企业裁员不同,经济性裁员是指企业在特定情况下一次性辞退大批劳动者,从而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经济性裁员需注意以下事项:
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 面临重整或经营严重困难(“经营严重困难” 需符合地方标准);
- 因转产、重大技术革新、调整经营方式,或劳动合同签订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 一次性裁员达到 20 人及以上;
- 一次性裁员不足 20 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10% 及以上。
注:分批次裁员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不认定为法定意义上的经济性裁员。
- 提前 30 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 认真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 将最终确定的裁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缺少任一程序,均构成违法裁员。
裁员时需优先保留以下劳动者:
-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以下情形劳动者不得被裁员:
- 可能患职业病尚未确诊的;
-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致残的;
- 处于医疗期内的;
- 处于孕、产、哺乳期的女职工;
- 符合法律规定的老职工等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在裁员后六个月内重新招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该部分人员。
- 计算方式:经济补偿金 =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 ×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 年限折算:工作满 1 年支付 1 个月工资;6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的,按 1 年计算;不满 6 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 工资上限: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 倍的,经济补偿标准按该 3 倍数额支付。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
- 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 2 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员工主张的 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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