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的裁员

裁员是指用人单位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期间依法进行的集中辞退员 工的行为。我国劳动法意义上的裁员,专指经济性裁员,属于因用人 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实施经济性裁员的企业,可以裁减 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产生的富余人员。《劳动法》第27条规 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 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 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 人员。

《劳动合同法》对裁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 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 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456.html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 整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456.html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456.html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 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456.html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 合同无法履行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456.html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456.html

(1)与本 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456.html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456.html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 未成年人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456.html

原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 〔1994〕447号)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下列人员: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456.html

(1)患职 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 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是许多企业裁员时经常使用的撒手锏。实 践中,一些企业管理人员认为,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一种试用关系,双方没有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随时都可以让员工 离开。这种认识是非常错误的,由此招致的风险也是非常明显的。 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的方式之一。凡是实 行劳动合同制的国家,都或多或少允许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劳 动合同,其原因是法律赋予了企业经营自主权。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在一定条件下用人单位可以经济性裁员,其原因也是企业享有经营自 主权。经营自主权不仅包括生产自主权,也包括用人自主权。用人自 主权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招用人 员,也可以裁减人员。如果企业在生产经营困难等情况下不能裁减人 员,那么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就没法落实,企业会背上冗员的包袱,无 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利于公平竞争。但是,由于经济 性裁员涉及劳动者的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广泛,如何规范经济性裁员 一直是劳动立法的重点和热点,其原则是既要保护用人单位合理调整 企业结构的权利,也要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进行经济性裁员。

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满足法定条件。这些法定条件包括 实体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只有同时具备了这两个条件,才是合法有 效的经济性裁员。

1.实体性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四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进行经济性裁 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 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 整。”企业破产法设置重整制度,主要目的在于使用人单位根据企业重 整计划,继续经营并清偿债务,避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给经营失败 的企业复苏、振兴的机会。在重整过程中,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经 营情况,进行经济性裁员。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机制就是竞 争,企业无时无刻不面临着激烈竞争,一旦对市场需求判断失误或者 决策偏差等,企业的生产经营可能会发生困难。在此种情况下,应允 许用人单位通过各种方式进行自救,而不是进一步陷入破产、关闭的 绝境。裁减人员、缩减员工规模是一项比较有效的缓减措施,从全局 看,对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群体是有利的,但涉及特定劳动者的权益, 应慎重处理。因此,《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发生困难 时采取经济性裁员的措施作了一定的限制,企业生产经营困难须达到“严重”程度。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 同后,仍需裁减人员。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了寻求生存和更大 发展,往往要进行结构调整和整体功能优化,这就涉及企业转产、重 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但这并不必然导致用人单位进行经济 性裁员。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引导用人单位尽量不进行经 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 方式调整,只有在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减人员的,才可进行经济 性裁员。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 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实践中,除了上述列举的三类情形 外,还有一些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需要进行经济性裁员,这种情况应当允许用人单位裁员。如有些企业为了防治污染进行 搬迁需要经济性裁员。

2.程序性条件

为了尽量减缓经济性裁员对劳动者和社会安定团结造成的冲击, 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关于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性规定,要求用人单 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

(1)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这是关于经济性裁员的人数标准的规定。

(2)必须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 者职工的意见,便于工会和劳动者了解裁减人员方案及裁减理由,获 得工会和劳动者对经济性裁员行为的理解和认同。

(3)裁减人员方案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按照原劳动部《企业 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第4条规定,裁减人 员方案的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该裁减人 员方案需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以使劳动行政部门了解企业裁员情 况,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出现意外情况,监督经济性裁员合法 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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