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应包含哪些必备条款?试用期如何约定才合法?
- 期限对应标准:
- 劳动合同期限 3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
- 劳动合同期限 1 年以上不满 3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2 个月;
- 劳动合同期限 3 年以上及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6 个月。
- 禁止约定情形: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 3 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 特殊约定效力:
-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 仅约定试用期而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直接视为劳动合同期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19 条)。
- 其他合规要求:
-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需包含以下核心必备条款:
-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 劳动合同期限;
-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 劳动报酬;
- 社会保险;
-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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