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贩卖毒品案——毒品交易未完成的量刑把握与既遂认定
一、案例信息
案号:2023-06-1-356-052 / (2018)湘0921刑初28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审理法院: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8年10月23日
审理程序:一审
二、关键词
刑事;贩卖毒品罪;交易未完成;既遂
三、裁判要旨
贩卖毒品罪的既遂认定,不以毒品实际交付为唯一标准,核心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已进入实质交易环节:
若贩毒者与购毒者已完成前期商谈(明确毒品种类、数量、价格、交货地点等核心交易要素),且双方已到达约定交易地点并进入接头交易环节,即使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完成毒品交付而被抓获,亦不宜认定为犯罪未遂,应依法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既遂。该规则体现了对毒品犯罪“从严打击”的司法导向,避免因交易未最终完成而放纵犯罪。
四、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唐某系毒品再犯,其贩卖毒品及被查获的具体事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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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来源:2018年6月,唐某从华容县“勇妹姐”处,以300元/套的价格购得甲基苯丙胺(冰毒)两套,共计约1.44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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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既遂交易:2018年6月5日20时许,唐某以400元的价格,将其中一套甲基苯丙胺(约0.72克)贩卖给吸毒人员高某,非法获利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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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交易(核心争议):2018年6月6日23时,唐某与高某按约见面准备进行第二次毒品交易。因高某未携带现金,唐某在等待高某前往附近超市提现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此时,用于交易的毒品仍由唐某持有,尚未交付给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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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查获情况:民警现场从唐某处查获甲基苯丙胺净重0.6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09克。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2018)湘0921刑初280号刑事判决:1. 被告人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 与前罪(贩卖毒品罪)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一审宣判后,法定上诉、抗诉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唐某第二次毒品交易未完成,是否构成犯罪既遂”展开核心论证,具体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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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的行为犯属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贩卖毒品是“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属于行为犯,核心评价“贩卖行为”本身,而非交易完成后的危害状态。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贩卖行为,不论交易是否顺利完成,均可能构成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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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侵害的实质认定:贩卖毒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唐某与高某已谈妥交易细节并到达交易现场,进入实质交易环节,其行为已对国家毒品管制秩序构成实质侵害,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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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毒品犯罪的司法导向:毒品交易隐蔽性强、取证困难,若将“毒品未交付”认定为未遂,可能放纵犯罪。从社会危害性来看,唐某的行为已启动毒品流通环节,即使未完成交付,仍具有潜在危害,认定为既遂符合我国对毒品犯罪“严厉惩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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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的综合考量:唐某如实供述、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但其系毒品再犯,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依法应从重处罚并数罪并罚。法院综合上述情节作出量刑,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综上,公诉机关关于“唐某第二次交易构成犯罪未遂”的指控不当,应予纠正。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既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三)关联索引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
2. 裁判文书: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2018)湘0921刑初280号刑事判决(201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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