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乔某诈骗案 – 户籍材料存在重大瑕疵时被告人犯罪年龄的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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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诈骗案 —— 户籍材料存在重大瑕疵时被告人犯罪年龄的认定规则

一、案例信息

2023-06-1-222-001 / 刑事 / 诈骗罪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1.04.12 / 二审(生效)

二、关键词

刑事;诈骗罪;刑事责任年龄;户籍材料瑕疵;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三、裁判要旨

  1. 刑事责任年龄的查明要求: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必须依法全面、准确查明。当户籍材料存在重大瑕疵,或与其他在案证据存在矛盾时,法院应当穷尽调查手段(如调取出生证明、走访证人、核实接生记录等)补充证据。
  2. 存疑时的处理原则:若经过穷尽手段仍无法充分证明被告人实施犯罪时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应当适用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推定其未达到相应年龄;若能推定其处于已满 16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区间,应当认定为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1. 犯罪行为与涉案金额

    2007 年 8 月至 10 月间,被告人乔某在北京市丰台区木樨园 “方仕通” 手机市场,以代卖手机为幌子,骗取 4 名商户 140 部手机,总价值58700 元,达到诈骗罪 “数额巨大” 标准。

  2. 一审裁判与上诉理由
    • 一审法院(丰台区法院)认定乔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 乔某上诉提出,其实施全部犯罪时均系未成年人,一审判决未准确认定其年龄,量刑过重。
  3. 二审改判结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结合新证据综合审查后,推定乔某实施指控罪行时已满 16 周岁不满 18 周岁,依法改判乔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量刑调整的依据两大核心展开,核心逻辑如下:
  1. 户籍材料存在瑕疵时的证据审查规则

    针对乔某提出的年龄异议,二审法院未直接采信存在重大瑕疵的户籍材料,而是对全部在案证据(包括可能的出生证明、证人证言、亲属陈述等)进行综合审查。

    经查,现有证据虽无法精确认定乔某出生于 1989 年 12 月 11 日,但足以推定其在 2007 年实施诈骗时,处于已满 16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区间,属于未成年人犯罪。

  2. 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适用

    根据刑法规定,已满 16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876.html

    结合乔某亲属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减轻社会危害性,且乔某自愿认罪等情节,二审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作出改判。同时,因乔某不具备监管条件,法院未采纳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五、关联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7 条(刑事责任年龄)、第 266 条(诈骗罪)
  • 一审: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2010 年 10 月 18 日)
  •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2011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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