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周某某故意伤害案——明知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传播行为的定罪处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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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故意伤害案——明知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传播行为的定罪处罚规则

一、案例信息

案号:2023-06-1-300-002
案由:刑事/故意伤害罪
审理法院: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5年10月30日
一审案号:(2015)攀东刑初字第242号

二、关键词

刑事;故意伤害罪;明知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传播;致使他人感染

三、裁判要旨

1. 核心定罪规则:行为人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在明确知晓该病毒传播途径的情况下,故意不采取任何保护措施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最终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2. 伤害程度认定:艾滋病作为一种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传染病,一旦感染将对被害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持续性、根本性损害,此类行为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一般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中的“重伤”情形。
3. 量刑幅度适用: 致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重伤)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裁量刑罚;若因该行为确实致被害人死亡的,可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幅度内量刑,但基于刑罚谦抑性原则,适用死刑应当格外慎重;存在坦白等法定从轻情节的,可依法对行为人从轻处罚。
4. 此罪与彼罪区分:此类行为核心在于主观上仅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而非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故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要件特征。

四、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1. 行为人认知背景:2013年1月16日,被告人周某某因母亲住院献血时,被攀枝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为艾滋病患者,其对自身患病情况及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明确知晓。
2. 核心犯罪行为:2013年7月,周某某与吴某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8月至2014年6月期间,二人以男女朋友名义同居。为达到与吴某某长期交往的目的,周某某故意隐瞒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且在明知无保护措施性行为会传播病毒的情况下,多次与吴某某发生无保护措施性关系。
3. 危害结果与量刑情节:2014年6月20日,吴某某被确诊感染艾滋病病毒。案发后,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备坦白情节。

(二)诉讼进程与判决结果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攀东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人提出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五、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行为定性”“罪名区分”“量刑适当性”展开论证,具体理由如下:
  1. 周某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主观要件:周某某明确知晓自身感染艾滋病病毒及病毒传播途径,却故意隐瞒并实施无保护措施性行为,主观上具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直接故意,且无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
  2. 客观要件:其实施的无保护措施性行为与吴某某感染艾滋病病毒的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客观上造成了他人身体健康的严重损害,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行为要求;
  3. 客体要件:行为侵犯了吴某某的身体健康权,与故意伤害罪所保护的客体一致。
  4. 准确区分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最初指控罪名不当,周某某的主观目的是维系恋爱关系,而非追求吴某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其对危害结果的认知限于“造成身体伤害”,故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5. 伤害程度及量刑的认定依据: 重伤认定:艾滋病病毒感染会破坏人体免疫系统,导致多种并发症,对身体健康造成不可逆转的严重损害,依据故意伤害罪的伤害程度认定标准,应属“重伤”,对应“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档;
  6. 从轻处罚考量: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可从轻处罚,结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六、关联索引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 裁判文书: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5)攀东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2015年10月30日)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9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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